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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2********,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行某某**办公室一般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号,住行某某**小区。2015年9月22日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2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沿行某某玉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永昌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1.72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驾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勇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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