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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号,务农,群众。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边墙子检查站路段,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

2020年5月1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毒鉴字第0434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9.50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进行登记无号牌,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娜

附件:                             2020年8月12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1页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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