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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7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号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在北戴河区甘各庄村路由南向北行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扣。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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