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村**庄组**号,住石家庄市**项目部宿舍,打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H*****号轿车,在石家庄市东三环与南二环东延交叉口西侧停车线至兴安大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笔录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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