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本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几个朋友在藁城区**镇**会所唱歌喝酒。期间王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离开会所。后王某某等人在一面馆吃饭,吃饭期间王某某再次饮酒。因手机丢失王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晚10点25分左右驾驶冀A*****小型轿车回到**会所寻找手机,期间与会所人员发生争执,后增村派出所出警,传唤其到增村派出所,后到藁城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查获经过、王某某自述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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