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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胡同**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裕翔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衡井道口时,与秦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相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贺斌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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