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组**号,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单元**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文苑街与北二环交口东行200米路北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后抽取王某某静脉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抽血视频、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