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本村,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5月被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被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9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献县城区出发回家,行驶至黄石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提取其血样本并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65mg/100ml,属于醉酒。2020年11月9日,王某某到高速交警献县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记录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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