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深泽县铁杆镇**村**路**号。2017年8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冀A*****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线**村附近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深泽县铁杆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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