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户籍所在地为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村)。2009因犯盗窃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1年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16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Q2****号的小型轿车,从位于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的家中出发,行驶至塞北管理区239国道检查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二)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现场查获位置图及查获现场照片;
(四)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
(五)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 李玉萍
2021年3月4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
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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