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住永清县**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8****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乡**村口处时,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3.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张梅芳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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