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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村**号,现住沧州市新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J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景县连镇乡北街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机动车查询单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抓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瑾初

检察官助理:段晓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39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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