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CL****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昌黎县昌黎镇韩愈大街仙台路口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为89.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过,昌黎县司法鉴定中心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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