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京杭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48mg/100ml,后在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 亮
助理检察员:王 琳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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