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9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承德县某某乡某某村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孙某某驾驶的津RS****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刮蹭并与孙某某发生口角。经承德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8.22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孙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王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承德县某某乡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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