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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住涿鹿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23时许,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汽油摩托车行至涿鹿县南外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3、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车辆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峰

                                 检察官助理:徐慧生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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