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工人新村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6日23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GR****号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桥东区钻石北路与商务北横街路口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提取血样,并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检验认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1.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通知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淑红
检察官助理:茹梦飙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3693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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