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陈孟线自北向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陈孟线与宝平线交叉口查获。王某某拒绝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交警大队民警遂强制带其抽血化验。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笔录
被告人王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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