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219XXXXXX3615,满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自家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西川村河坎子广场。当日19时许,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指挥中心派警称:有群众举报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西川村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民警到达现场后找到王某并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带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对其血样提取。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10mg/100ml。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4.1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丽娜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