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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住安国市**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国市药王庙门前处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61mg/100ml,血液鉴定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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