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自天津市津南区出发前往大城县祖寺村,当其驾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城县陈大路臧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万栋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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