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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唐县王京地道桥下坡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闫某某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处理案件中发现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人体体液中乙醇含量为:2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仪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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