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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C*****银灰色北斗星牌小型客车沿蛇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蛇刘线与横印公路交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7mh/100ml。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安5000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波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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