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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全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王辛庄村农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全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4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王全贵醉酒驾驶冀F292XC黑色的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去串门,在满城区京赞线神星村卡点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全贵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王全贵的供述与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全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贵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娟

张 翀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全贵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31234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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