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4********343X,**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村*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地;职业:**。于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疆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6********。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小型轿车从**路段沿**线准备回**家中,行驶至**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7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车辆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77.62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康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起诉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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