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东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崖庄东岭村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288****)。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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