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及现住址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G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徐圩新区228国道埒子口大桥东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茆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 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检察官助理:孔文瑞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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