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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及现住址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G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徐圩新区228国道埒子口大桥东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茆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 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检察官助理:孔文瑞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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