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区**镇**城**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2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苏州市吴某区松陵镇流虹路一龙虾店内吃晚饭,期间王某某饮3、4两左右白酒。结束后,被告人王某某的朋友雇代驾驾驶王某某的号牌为“苏E0****”的小型轿车,先送一同吃饭的朋友回住处,再送王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松陵镇中南世纪城的住处。后被告人王某某又驾驶上述车辆,分别沿长板路、苏州河路行驶至苏州河路“乐龄公寓”南侧路段处停车,在车内与他人用微信聊天,22时20分许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戴飞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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