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2014年1月15日因赌博被灌云县公安局罚款贰佰元;2017年6月29日因再次赌博被灌云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20年4月17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E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灌云县杨集镇农旭村,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有人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带至医院抽取血液进行检测。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其春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673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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