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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2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无锡市,住无锡市新吴区**园**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梁某某**小区**号**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5时11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锡澄路广益路口时,追尾前方肖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B8****的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

案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肖某某人民币1960元并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易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机关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维萍

检察官助理:徐雪娜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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