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4时4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K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邗江区方巷镇先进村卜桥组路段时,在向西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卜某某房屋外的铁皮棚支架发生碰撞,致物品和车辆受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及监控比对,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达醉酒标准,后对其进行血液检测。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协议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光盘2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玉胜
检察官助理 宁翠翠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26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视听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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