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张家港市**镇**村**湾第**组**号;曾因赌博,于2003年3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没收赌资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苏E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镇**路等道路行驶至**小区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涉案的苏E9****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查获现场人车合一照片和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军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