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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汉族,初中,驾驶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街道**栋**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5****的轻型栏板货车,沿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禄口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路段时,撞到被害人韩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京NR****的小型轿车,又撞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苏A8****的小型轿车,致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被害人报警,警察在被告人住处将其抓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血。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迅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33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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