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0********,汉族,大专文化,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A2****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某某玄武湖隧道处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慧明
检察官助理:毛端磊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2页,补充材料2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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