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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杀人(预备)罪于1984年6月5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5月28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25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18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陈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13时32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的提议下醉酒后驾驶苏K1****号小型轿车载同案人李某某,沿仪征市枣林湾安墩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林洼组路段,后停于华电公司西侧施工工地,因他人报警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同案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涯邻

20202月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仪征市********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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