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武陟县**厂**煤球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HM****三轮摩托车,沿武陟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卫生院门前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3.8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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