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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家庭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嘎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蒙H*****小型轿车沿国道G5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5km+435m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布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蒙H*****小型轿车(车内乘员伊某某、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某某伊某某、塔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布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含量,王某某检测结果为165.16mg/100ml,属醉酒,经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公安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当事人及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正镶白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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