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2月07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H*****号哈弗牌轿车沿正某某上都镇四郎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绿益康超市十字路口处,与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等待信号灯的张某某驾驶的蒙H*****号大众牌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同年02月04日正某某公安局委托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72.03mg/100ml。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某正侧面照片、人员电子档案、被告人王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及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和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02月03日、02月07日、06月29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四次供述。
5.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达布希拉图
2020年07月0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正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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