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村**号,无业。2013年10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行政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5月6日因打架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22时52分许,晋中市公安局民警在顺城街例行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0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民警现场对王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3.6mg/100ml。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8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冀永丽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晋中市榆次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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