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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住榆树市**乡**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23时15分许,酒后驾驶吉A****甲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榆树市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树中心街与榆三公路交汇处,与前方同方向姜某某停在路边的吉A****乙号轿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3.81毫克/100毫升。案后,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东英

检察官助理:孟庆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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