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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3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江苏省苏州市**区**镇**路****号(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2014年08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沿桐乡市**街道***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花园小区前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被告人王某某至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提取血样后送检。后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英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调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梅

检察官助理:陈冰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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