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镇**村**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21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沙沟镇生产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郯薛路与沙沟镇生产路路口南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6月4日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车辆驾驶人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甜甜
胡 璇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80632****);
2.诉讼卷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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