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亭区**镇**村路段处与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争执。后对王某某的上肢静脉血进行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马钦岭
书记员:任蓓蓓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亭区**镇**村。联系电话:1836668****。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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