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M****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富阳区新登镇松溪琴芳餐馆驶回**镇**村**号家中,后王某某再次驾驶该车从家中驶往新登集乘庄村,沿305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乘庄路口时严重超速,与由东往西骑行无号牌自行车横过斑马线的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候审(1396816****);
2.具结书;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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