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回族,小学文化,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76********,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村委***,现住原籍,群众,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琼***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方向沿***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口红绿灯前路段,适时遇有符某某驾驶琼***号小型客车由***镇太坡方向沿***路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绿灯实施左转时,由于王某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某与符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王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送检符某某血样未检测出乙醇。
经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张、现场抽血照片1张、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发还清单;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耀明
书 记 员:郭海韦
2020年9月23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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