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孙某某),沿安博路由中寨村方向驶往兴隆村方向,行驶至中寨镇兴隆村路段时,与路边停驶的无号牌压路机相撞,造成王某某、孙某某受伤,无号牌压路机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方圆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18号检测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51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珺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为文县**镇**村一社。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及其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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