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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现住在吉林省敦化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0被敦化市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时**驾驶的吉J****号轿车相撞在敦化市西环路九小学路口红绿灯处,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7.13mg/100ml。经吉林九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当时属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被告人王某某有完全责任能力。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敦化市下石村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8.9927mg/100ml。经吉林九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危险驾驶时精神状态属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有完全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证明、王某某驾驶三论车摩托称重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事件单、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二)证人时**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吉林天一是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九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

(六)光盘五张;

(七)敦化市公安局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宁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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