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花园**区**栋**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3日00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24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对其提取血液样本进行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6.8毫克/100毫升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0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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