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街**号附**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7日21时35分许,王某某饮酒后在双流区金河路1898小区路段停车位驾驶川A1****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与丁某某停放在其车后面的川A3****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民警出警后将王某某挡获,随后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王某某进行检测,并将王某某带至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液样品。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04.3±6.7mg /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2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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