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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3日21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粤B9****)行驶至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北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9.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杏强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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